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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2〕1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隆安县202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隆安县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就读于我县公办普通高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1-3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对在我县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县域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对在我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脱贫户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免学杂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纳入免交学杂费范围。上述学生另行依照流程申请普通高中学杂费,不再重复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
二、资金到位情况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2〕131号)文件精神,2023年春季学期上级下达我县普通高中免学费资金497万元。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核定标准
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按自治区确定补助标准核定。
﹙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
﹙二﹚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
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低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工作流程
(一)学校应于开学后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减免学费,同一名学生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免学杂费补助。
(二)学校将享受免学费的学生信息录入普通高中资助信息管理平台,并按要求做好公示(要拍照留档,照片要有人头和公示背景)等工作。公示表模板见附件。
(三)学校按照本学期实际享受免学费人数如实填写《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人数统计汇总表》、《广西隆安县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册表》(详细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该表交到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和各普通高中学校符合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情况,下达免学费补助指标到学校。
(四)县教育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核拨给学校。各学校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填写《广西隆安县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资助经费下达与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五)学校将纸质材料交到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并将本项目应由学校保存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五、注意事项
(一)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项目作为我县承办的2023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之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普通高中免学费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校是普通高中免学费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为项目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学校资助对象的审核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任课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三)各学校要按照桂教电〔2010〕10号文件精神,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县教育局将会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普通高中免学费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71-652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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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费项目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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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教育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