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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2〕12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做好隆安县202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资金分配及指标
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区按8:1.5:0.5比例共同分担。2023年春季学期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可用资金879.76万元(其中2023年下达中央资金537万元,自治区资金101万元、县级配套资金33.58万元,上年结余中央资金100.865万元、自治区资金80.34375万元、县配套26.97125万元)。结合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人数及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具体受助学生名额指标分配详见《隆安县202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助经费分配表》(附件1)。
二、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烈士子女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2.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申请资助。
三、申请条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脱贫户/退出户(兼有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低保、特困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特困身份)学生、未消除返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无其他特困身份的2016年以来脱贫户学生、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各学校结合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本校实施细则,综合困难程度等因素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
五、申请及评审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根据所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普通高中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等级认定,并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所分配的资助名额,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学生信息汇总报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三)普通高中学校须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通过全国、全区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每学期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全区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四)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实行县级统发方式,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六、工作程序
(一)各学校结合资助名额,依照《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标准化流程指引及工作规范》精神,对经乡村振兴局、残联、民政、工会、学校等部门认定的,符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精准评估认定工作,要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生活消费、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等情况量化为相应分值。在量化测评总分中按从高到低的顺序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最终确定其受助资格、受助档次和受助金额。最低分值一样,而上级下达分配资助资金有限的,对这些相同分值的学生,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生活消费,将学校审核评定量化分值进行微调,确保所分配的资金正好使用完毕。
(二)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申请、评审、认定及公示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各个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三)各班主任指导符合条件学生填写《南宁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班委会在推荐意见栏处填写意见。
(四)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
(五)学校按照要求做好初审评议、公示(要拍照留档,照片要有人头和公示背景,近远景至少各一张)等工作,公示模板参见附件2。
(六)学校汇总学生的银行账户后,于2023年4月7日前将电子版发送到县学生资助中心邮箱:lajyzzzx@126.com,同时上报《广西南宁市隆安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电子版。
(七)经审核后,县教育局将助学金统一划拨至以学生的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中。
(八)每学期资金发放完毕5个工作日内,学校要组织学生签收和将相关受助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学校打印上交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所需的材料,并将本次项目的由学校保存的材料整理分学年度归档备查。各学校应于资金发放10个工作日内,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县学生资助中心。
七、注意事项
(一)各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报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能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三)各普通高中要专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卡签领表、国家助学金银行转账发放记录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存档备查。登记造册备案。
(四)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五)本着尽量不重复资助、惠及更多贫困学子的原则,各学校应统筹做好国家资助项目、社会资助项目(如顺丰公益基金会莲花助学金项目)及学校资助项目(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的管理工作。
(六)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受助学生进行精准识别,确保资金精准发放、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同时要做好资助工作的精准管理,要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对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71-6528686。
附件:1. 隆安县202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
生资助经费分配表
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套表
隆安县教育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