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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初级中学、中心小学,县直中小学、龙翔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2〕123号),2023年下达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共16800000元(其中中央资金8400000元,自治区资金7560000元,县本级配套资金840000元),上年结余1696560元,实际可使用资金为18496560元。2023年春季学期安排使用资金10208937.5元(中央资金8400000元、自治区资金1401277.5元、县级配套资金407660元),资助义教困难学生20521人(其中小学10340人,初中10181人)。结余资金8287622.5元,作为2023年秋季资助金和备用资金,各学校对因动态调整、辍学劝返校等符合资助条件但错过集中申请发放的学生要按程序做到“随到随补”,所需资金可由学校先垫付,再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为进一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资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组织申请、评定一次。如有学生异动较多的学校,也可按学期评审。
(一)寄宿生: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经乡村振兴、民政、残联、学校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制的脱贫家庭(含2014/2015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生每学期每人500元,初中生每学期每人625元。
(二)非寄宿生: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家庭(含退出户、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标准的50%,即小学生每学期每人250元,初中生每学期每人312.5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重点倾斜、统筹使用”的原则,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各学校上报的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义教学生数据,合理分配学生资助名额。重点向边远山区乡镇困难学生就读较集中的学校倾斜。
三、发放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实行县级统发方式,由学校负责收集学生银行卡(存折)账号,由县教育局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存折)。如须个别学生本人因家庭原因无法办理银行卡(存折)的,可转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存折),但学校需收集该生与监护人有关的佐证材料备查。
四、工作程序
(一)各学校严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0〕52号)、《关于开展教育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教电〔2019〕49号)、《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110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学生申请评审、公示、学生签字确认、发放告知等工作。
(二)各学校结合资助名额,依照《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学生资助工作标准化流程指引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南教资助〔2021〕50号)精神,做好寄宿生班级民主评议、学校审核评定量化测评工作,在量化测评总分中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最终确定其受助资格。最低分值一样,而上级下达分配名额有限的,对这些相同分值的学生,学校要通过家访等形式,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生活消费,将学校审核评定量化分值进行微调,确保所分配的名额正好使用完毕。各班主任指导本学期受助的学生填写《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
(三)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本学期申请补助的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并将评审过程形成会议记录。
(四)学校将所有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有醒目标题,公示情况需要拍照留档留查(照片要有人头和公示背景,分近景、远景各一张)。
(五)班主任组织所有受助学生填写《_____年___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学生签字确认后交到学校资助办存档,并于2023年3月21日前将汇总好电子版发送到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邮箱:lajyzzzx@126.com。
(六)经审核后,县教育局统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学生的银行卡(存折)中。
(七)各校将发放结果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并将告知情况拍照留查(照片要有人头和告知背景,分近景、远景各一张)。
(八)学校将本次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
五、报表报送要求
(一)各学校于6月5日前将《南宁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统计台账》及公示照片、公告照片的电子版本报送至隆安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邮箱:lajyzzzx@126.com。
(二)纸质材料的上交时间:2022年6月10日前。
六、其他事项
(一)各学校要确保脱贫户子女、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以确保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应得的教育资助政策。要强化措施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因工作失误造成漏助、错助现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杜绝出现义教阶段脱贫户子女未享受此项资助政策的现象。
(二)各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因动态调整、辍学劝返校等符合资助条件但错过集中申请发放的学生要按程序做到“随到随补”,所需资金可由学校先垫付,再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区域就读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文件精神,以学籍地原则落实政策。
(四)各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制度,加强基础信息和项目库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要确保生活费补助真正用到困难学生身上。县教育、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克扣截留行为,将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部门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五)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28686。
附件:1. 2023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资金分配表
2.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项目统一使用表格
隆安县教育局
2023年3月17日